彩礼钱分手后怎么处理 这就来详细回答你

时间: 10-08 来源: 啊哦网 作者: 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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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钱分手后怎么处理?恋人还没有结婚就说明两者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那订婚的彩礼钱该怎么办呢?这就来答疑解惑。

    关于分手后彩礼的问题

    彩礼是中国独特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根植于中国的社会传统文化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的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男女双方在相处时的花费,一般不认定属于彩礼钱返还的范畴。如吃喝玩乐的消费。此外,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列入其中。如,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礼物作为定情物、信物等。

    那么关于彩礼,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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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理解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判断依据。但是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然这两种婚姻类型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缺乏有效的婚姻实质要件,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至始无效,应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关于对“共同生活”的界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男女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其次双方有共同的精神生活;第三,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第四,共同承担其他的家庭义务。因此,在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时需要综合以上四个方面一起评判。但是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被并没有法律规定。

    3、关于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生活困难。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呢?其实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给付的彩礼全部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所消耗,那么该彩礼就不应返还。因此,我们在判断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具体去向等因素,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兼顾公平,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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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举例:感情不和分手,彩礼钱该返还吗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徐,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回订婚时给的彩礼钱等费用,两家人闹上了法庭。钱该不该还?怎么还?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小徐应返还彩礼。

    小李是杭州淳安人,小徐是衢州常山人。两人经人介绍,成了男女朋友,谈恋爱时相处得还挺好。小徐按照农村习俗,和父母去淳安的小李家中“上门”。当时两家人聊得挺开心,小李的家人还特地给小徐及其母亲等人包了见面红包。当年,小李与小徐在常山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中午,小李给小徐母亲送去了88888元的彩礼钱,还给小徐的两个外甥各包了500元红包。随后,小徐母亲也给小李“回礼”了5500元钱。

    订婚后,小李便住在了小徐家中,并打算择期去领结婚证。但在随后2个月的同居生活中,小李与小徐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结婚证也一直没有去领。因情感不和,小徐提出了分手,小李也表示可以分手,但必须归还订婚时给的彩礼钱,以及见面和订婚时给的红包钱,除掉小徐母亲回礼的那笔钱,总共应归还94988元。听到小李提出的要求,小徐很不高兴,认为小李在她家居住生活期间所花费的生活开支也不少,而且她还给小李买过衣服等,并对订婚时到底收了多少彩礼钱和红包钱也有异议,认为既然要算账,就得全部算清楚。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小李把小徐及其母亲告上了常山县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小李表示可以不退还各种红包钱,但小徐一家要退还彩礼钱88888元,扣除小徐母亲回礼的5500元,共应归还833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小徐则表示自己收到的彩礼钱是38888元,扣除回礼和同居期间小李的生活花费等开支,只同意返还10000元至20000元。由于双方对彩礼钱的具体返还金额分歧较大,法院于是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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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如下:

    通过听取双方媒人、亲属等人的陈述,以及对双方提供的录音、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分析,法院认为小李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小李支付88888元彩礼并于同日收到5500元回礼的事实。

    常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徐及其母亲返还原告小李礼金83388元。小徐和母亲对该判决不服,遂以其收到的礼金为38888元,小李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彩礼为88888元为由,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所提供的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确信其主张事实的存在并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小徐及其母亲所提供证据中,录音、银行贷款明细均无法认定,证人均为其亲属,证言不合常理,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日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彩礼钱该不该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小李在给付彩礼后,因未与小徐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小徐应返还彩礼。”负责审理本案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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